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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共產黨黨章 |
(一九二八年七月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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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名稱
(1 )定名:中國共產黨為共產國際之一部分,命名為“中國共產黨”,為共產國際支部。
第二章黨員
(2 )入黨資格:凡承認共產國際和本黨黨綱及黨章,加入黨的組織之一,在其中積極工作,服從共產國際和本黨一切決議案且經常繳納黨費者,均得為本黨黨員。
(3 )入黨手續:新黨員入黨時,由黨支部通過 ,並須經過本縣委,或等於縣委組織的區委之批准,入黨的條件分下列數種:
(甲)工廠工人須經黨員一人介紹,由生產支部通過。
(乙)農民手工業者,知識分子及各機關下級服務人員,須有黨員二人之介紹。
(丙)各機關高級服務人員,須有黨員三人之介紹。
附注:
(一)介紹人應對被介紹者負責,如遇有介紹者不確實時,則應受黨紀之制裁,以至於開除黨籍。
(二)在新黨員未批准為正式黨員時,各相當黨部,得委任該新黨員以某種工作,借以考察其程度,及其對於黨之了解。
(三)少共團員入黨時,由少共委員會介紹,亦須經上項各相當之手續,由支部黨員大會通過,或上級黨部之批准。
(四)在每種特殊情形之下,黨的各級委員會均有直接征收,或通過新黨員之權。
(丁)脫離其他政黨(如國民黨等)而加入本黨的,須經有黨籍一年以上之黨員三人介紹。若從前為其他政黨之普通黨員者,則經省委之批准,若從前為其他政黨之負責人員者,則須經中央之批准。
(4 )組織之改變: 其他部分的政治組織,或整個的政治集體,以及整個黨的組織,加入或轉入共產黨時,必須經中央的決議。
(5 )黨員遷移: 黨員由這一個組織遷至別一個組織的工作范圍內(區域內)時,應轉入其所在地之組織中,去作為這一個組織之一員。黨員由這一組織轉別一組織及一國移至他國的一切手續,須按照中央頒布的規例。
(6 )開除問題: 開除黨員須由該支部黨員大會通過,經黨的上級委員會批准,方發生效力。同時在開除決議還未經上級機關批准以前,應即停止被開除者在黨內一切工作。不服從開除決議者,可以上訴至最高黨的機關。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員有反黨行為時,有直接開除其黨籍權,不過此開除的決議,應通知被開除者所加入的下級黨部的組織。
第三章黨的組織系統
(7 )組織原則:中國共產黨與共產國際的其他支部一樣,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。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如下:
(甲)下級黨部與高級黨部由黨員大會代表會議及全國大會選舉之。
(乙)各級黨部對選舉自己的黨員,應作定期的報告。
(丙)下級黨部一定要承認上級黨部的決議,嚴守黨紀,迅速且恰當的執行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,和黨的指導機關之決議。管轄某一區域的組織,對該區域各部分的組織為上級機關。黨員對黨內某一個問題,隻有在相當機關對此問題的決議未通過以前可以舉行爭論。共產國際代表大會或本黨代表大會,或黨內指導機關所提出的某種決議,應無條件的執行,即或某一部分的黨員或幾個地方組織不同意於該項決議時,亦應無條件的執行。
(8 )指定指導機關:在秘密環境之下,於必要時,黨的下級機關得由上級機關指定,且經上級機關之批准,得指定新委員加入黨部委員會。
(9 )黨的地域區分:黨以地域原則劃分為單位管轄某一區域的組織,對於該區域內各部分的組織為上級機關。所有黨員無民族與國界之分,都應加入中國共產黨的地方黨部組織,成為中共的黨員。
(1 0 )各級機關執行權:黨的組織在共產國際和黨的決議范圍內,對於地方問題有自由處決權。
(1 1 )各級黨部的高級機關:各級黨部之高級機關為黨員大會,代表會議,或全體大會。
(1 2 )各級執委:黨員大會代表會議或全國大會選舉其各級黨部執行委員會,此執行委員會,在前后兩大會期間,為指導機關,指導各級相當組織之一切經常工作。
(1 3 )批准問題:一切新成立黨的組織(支部縣委等等),必須經過其隸屬的上級機關批准。
(1 4 )本黨組織系統如下:
(甲)在每個工廠、作坊、商店、街道、小市、鎮、軍隊等中:支部黨員大會---支部干事會。
(乙)城區或鄉區內:區黨員大會或區代表會議---區委員會。
(丙)縣或市的范圍內:縣或市代表會議---縣或市委員會。
(丁)特別區(包括幾縣或省之一部分):特別區代表會議---特別區委員會。特別區的組織,如有必要時,得由省委決議成立之。
(戊)省:省代表大會---省委員會。
(己)全國:全國大會---中央委員會。
(庚)為易於指導各黨部工作起見,中央委員會,得按情形之需要,在數省范圍內成立中央執行局,或中央特派員。中央執行局和中央特派員由中央委員會指定之,並隻對中央委員會負責。
(1 5 )黨部機關:為處決黨的各種特殊任務起見,各級黨部委員會之下,得成立各部或各委員會,如組織部、宣傳部、職工運動委員會、婦女運動委員會等等。各部或各委員會隸屬於黨部委員會,受其指導而工作,並經過黨委員會而實行自己的決議。黨部委員會下各部之組織,由中央決定之。
附注:為在其他民族的工農分子中用其民族語言以便於工作起見,於當地的黨委員會之下,設立少數民族工作部。此少數民族工作部應在當地黨部指導和監督下工作。
第四章支部
(1 6 )基本組織:黨的基本組織是黨的支部(工廠、礦山、作坊、商店、街道、農村、軍隊等)。所有在該地工作之黨員,應一律加入支部。如有黨員三人以上的地方,得成立新的黨支部組織,但須 | |